关于开展省医学重点学科验收与学科群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
|
浙卫科教便函〔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我省第四批医学重点学科和第一批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已满三年,为提高学科(群)建设质量,加强学科(群)建设绩效评价,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处拟于9-10月组织专家对第四批医学重点学科进行验收,同时对第一批医学重点学科群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验收对象:第四批省医学重点学科41个,其中滚动支持学科9个,重点学科13个,扶植重点学科14个,杭州市第一批省市共建扶植重点学科5个。(名单见附件1) 2、中期评估对象:第一批省医学重点学科群3个(名单见附件2) 二、检查时间 1、验收时间:杭州市第一批省市共建扶植重点学科拟于9月下旬验收,其他重点(扶植)学科拟于10月中下旬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下同)。 2、中期评估时间:第一批医学重点学科群拟于10月中下旬进行中期评估。 三、检查方式 1、验收方式:采用单位自评、同行函评与专家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学科带头人汇报、专家质询、现场查看与资料审阅等内容。(下同) 2、中期评估方式:采用专家现场评估方式 四、检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修订版)》(浙卫办科教〔2009〕4号)要求,结合各学科(群)建设任务书内容,从学科建设成效、学科管理、创新团队建设、科技创新与产出、技术辐射与应用、条件与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验收与评价。 五、报送材料 1、拟验收的各重点(扶植)学科填写“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评估检查表”和“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验收自评表”(附件3)各一式九份,装订成册。 2、拟中期评估的各学科群填写“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评估检查表”一式九份,装订成册。 各类验收和评估纸质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请于2010年9月17日前报送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地址:杭州庆春路216号409室,邮编:310006。 六、其他事项 1、各承担单位须高度重视本次验收评估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评估检查表”可在浙江卫生——表格下载——其他表格栏目中下载(http://www.zjwst.gov.cn/art/2010/2/24/art_390_20936.html) 3、联系人: 省卫生厅科教处 沈 杰 0571-87709062 省医学科教中心 张琪峰 0571-87709114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