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和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二级招生单位分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组 长:李晓明、夏标泉
副组长:王 迪、陈周闻、徐凌霄
成 员:张 岩、周煜东、王红妹、郑 敏、项美香、黄 翯、
吴瑞瑾、毛建华、谢志坚、应颂敏、楼建晴、蒋笑莉、
吕黎江、王新宇、陈国忠、金 敏、王晓莹、杨国利、
李 伟、陈 超、宋琦琳
申诉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571-88208025 邮箱: chch5500@zju.edu.cn
各二级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
各招生委员会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各招生委员会将资格审查及初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学科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材料初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各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各招生方向由3人及以上专家组成,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独立打分并在评价表上签名。材料审核成绩总分100分,以专家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
各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形成拟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名单于1月份在本学院对外网站进行公示。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外语运用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各招生委员会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的同意申请证明。
(4)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的考生,还须审查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将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资格。
(二)考核时间
每年4-5月。
(三)考核形式
综合考核包括专业课考试和面试。
(四)考核方式及内容
各招生委员会组织成立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外语运用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等。
(五)综合成绩核算
综合成绩(百分制)=专业课成绩×30% + 面试成绩×70%,综合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校医院或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身高体重、血压、血液检查(肝肾功能)、胸片等。
拟录取考生请于5月20日前将体检表寄到相应二级招生单位。各二级招生单位的联系方式详见招生简章。
六、拟录取
学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各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院院级党组织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23年11月15日